禮儀師職訓班
訓練費用:
學員負擔:4,889
政府負擔:19,557
練時數:
280小時
訓練職類:
殮葬、遺體防腐化妝
訓練概要:
緣由:隨著台灣步入高齡化社會及工商社會步調加快,加上傳統葬儀社給外界不夠專業及漫天開價的印象,專業的「往生者服務業」正快速發展,其中殯葬禮儀師、遺體處理技術及美容等成為最具潛力的新興行業。
訓練目標:為推廣民眾殯葬教育及輔導想殯葬服務業者取得證照,以因應日益競爭的就業環境及多元人才需求。因此特別規劃開設「殯葬禮儀師證照考試輔導及就業專長培訓班」,課程以培養殯葬禮儀人員需要的專業技能與知識為主,並依「殯葬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具禮儀師資格者得執行之業務標準規劃相關課程,以利爾後證照檢核制度建立後之取得順利。提供學習者習得殯葬禮儀及殯葬禮儀師專長技能,不但符合現今殯葬企業國際化人才需求,更可供在學青年有另一職涯規劃選擇機會。學員結訓後可引導其繼續進修相關深入課程,未來可朝向殯葬禮儀師、喪葬司儀、生前契約行銷人員、殯儀館及墓地(納骨堂、塔)服務等專業行政管理工作發展。
就業展望:本培訓班之課程是為了培訓喪禮服務專業人員所規劃,充分運用【準備】【講解】【示範】【實習】及【考核】五步教學法,使受訓學員習得純熟技能,足以進入殯葬業就業行列。
課程內容:
(1)就業前準備及技巧及勞退新制及勞動基準法(3.0小時)-1.就業前準備及技巧2.勞退新制及勞動基準法
(2)職場倫理(6.0小時)-1.工作態度與團隊合作精神2.工作倫理與心理調適
(3)就業媒合講座(3.0小時)-1.就業或創業相關資訊
(4)職場衛生安全(4.0小時)-1.職場操作2.食品安全3.衛生法規
(5)生死學及殯葬文化(8.0小時)-1.生死學基本概念2.殯葬死亡觀3.我國傳統喪制4.性別平等意識在喪禮之落實5.其他有關殯葬文化議題等
(6)臺灣民間殯葬禮俗(12.0小時)-1.台灣民間殮、殯、奠、祭、安葬相關禮俗及儀節等2.介紹殯葬相關禮儀用品、孝服
(7)宗教殯葬科儀(8.0小時)-各宗教殯葬流程及禮節
(8)喪禮服務人員之專業涵養及倫理(8.0小時)-1.殯葬服務業的演變及未來趨勢2.喪禮服務人員之專業涵養及工作態度3.喪禮服務人員之服務倫理
(9)臨終關懷及悲傷輔導(8.0小時)-1.臨終關懷2.悲傷輔導及後續關懷之基本學理及概念等
(10)殯葬衛生基本知識(8.0小時)-殯葬衛生及環境保護之基本知識及概念
(11)殯葬政策及法規(8.0小時)-1.現行殯葬政策與法規2.多元化葬法
(12)消費者保護及財產權益相關法規(8.0小時)-1.消費者保護法2.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3.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4.民法親屬繼承及其他財產相關基本法律概念
(13)殮殯葬會場之規劃及設計(24.0小時)-1.會場規劃、設計之基本理念2.一般殮殯葬祭會場規劃、設計及佈置等3.多元殮殯葬祭會場規劃、設計及佈置等
(14)喪禮流程之規劃及設計(24.0小時)-1.各宗教之殯葬儀軌及程序規劃、協調安排及相關事項2.多元喪禮流程之規劃及設計、協調安排及相關事項
(15)司儀之專業涵養及技巧(24.0小時)-1.司儀基本專業涵養、技巧及動作儀態2.各宗教儀式及多元喪禮儀式之司儀奠禮安排、聲音練習、奠文吟誦
(16)喪葬文書設計與撰寫(16.0小時)-1.喪葬文書介紹2.訃聞、奠文、輓聯、輓帳之設計與撰寫
(17)溝通技巧(16.0小時)-1.臨終關懷、悲傷輔導、後續關懷之技巧與演練等2.洽商的技巧
(18)遺體處理及環境保護實務(24.0小時)-1.遺體接運、清洗、著裝、化妝等2.特殊遺體處理3.遺體處理與環境保護
(19)殯葬設施及設備實務(20.0小時)-1.殯儀館、火化場、公墓及骨灰(骸)存放設施現況、功能、各項設備及用品實務了解。2.殯儀館、火化場、公墓及骨灰(骸)存放設施之實地參訪
(20)殯葬行政及資訊管理(20.0小時)-1.殯葬管理機關之權責及實務運作2.驗屍、死亡證明及埋葬、火化、起掘許可證明取得作業
(21)喪禮服務實務演練(28.0小時)-1.遺體之接運及處理、安靈服務(引魂、豎靈等)之實務演練2.治喪協調、發喪作業之實務演練3.殮殯葬會場規劃設計及佈置之實務演練4.入殮移柩之實務演練5.殯奠儀式規劃與進行之實務演練6.殯奠儀式會場司儀之實物演練7.遺體之安葬、火化或骨灰存放流程之實務演練
錄訓方式:
持推介單:甄選錄訓(詳招生簡章或其他說明)
自行報名:1.就業保險被保險之失業者經公共職訓中心或公立就服中心開立推介單推介者,經甄試後無不適性情形者予以優先錄訓。
2.具有原住民、負擔家計婦女、失業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急難救助戶、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家庭暴力被害人、更生保護人、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失業者、因犯罪被害之失業者、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失業者等特定對象身分者,或其他失業者或具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者,如未重複參訓,確實有學習技能及就業之需要,經甄試後且所擇選參訓職類無不適性情形者次優先錄訓。
3.其他一般民眾報名參訓者,依甄試成績名次錄訓。
權益說明:
職前訓練各項身分別參訓權益說明:
一、免負擔費用學員身分別
1.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
2.獨力負擔家計失業者。
3.中高齡失業者(開訓當天需年滿45歲)。
4.身心障礙失業者。
5.原住民失業者。
6.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之失業者。
7.長期失業者。
8.更生受保護人失業者。
9.參加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
10.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之失業者。
11.因犯罪被害之失業者。
12.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失業者。
13.符合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取得居留之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
14.符合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取得居留身份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
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之失業者。
二、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期間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一)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
1.訓練期間1個月以上。
2.每星期上課4次以上。
3.每次上課日間4小時以上。
4.每月總訓練時數100小時以上。
(二)參訓期間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身份別
1.非自願失業者
需於報名截止日前先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職訓諮詢,經適訓評估後持該機構開立之「職業訓練推介單」及「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報名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經甄試錄訓後,其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由勞保局發放。
2.獨力負擔家計失業者。
3.中高齡失業者(開訓當天需年滿45歲)。
4.身心障礙失業者。
5.原住民失業者。
6.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之失業者(低收入戶)。
7.長期失業者
指連續失業期間達一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六個月以上,並於最近一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8.更生受保護人失業者。
9.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之失業者。
三、前述各項身份別需經各主辦單位依法認定後始得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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