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儀師事務所

殯葬管理條例對禮儀師規範

殯葬管理條例內容連結

殯葬管理條例規範到許多殯葬禮儀公司、塔位、生前預繳等事宜

就單對殯葬禮儀師所規範條文概約如下:

 

本篇最下方有所長註解

 


殯葬管理條例 第 39 條

殯葬服務業具一定規模者,應置專任禮儀師,始得申請許可及營業。
 
禮儀師之資格及管理,另以法律定之。
 
第一項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於前項法律施行後定之。
 
 

殯葬管理條例 第 40 條

具有禮儀師資格者得執行下列業務:
 
一、殯葬禮儀之規劃及諮詢。
 
二、殯殮葬會場之規劃及設計。
 
三、指導喪葬文書之設計及撰寫。
 
四、指導或擔任出殯奠儀會場司儀。
 
五、臨終關懷及悲傷輔導。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項目。
 
未取得禮儀師資格者,不得以禮儀師名義執行前項各款業務。
 
 

殯葬管理條例 第 66 條

未具禮儀師資格,違反第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以禮儀師名義執行業務者,除勒令改善外,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從改善者,並得連續處罰之。
 

所長註

許多有心想成為禮儀師,或是想考取證照然後出租者

應該多詳閱整篇殯葬管理條例

 

最多人關心的「禮儀師證照」可以出租嗎?

關鍵在幾個字「一定規模」才須設專置禮儀師

但殯葬管理條例第39條來說,「另以法律定之」

代表著許多東西仍未白紙黑字的定案

所以「一定規模」「禮儀師資格及管理」仍未達到一定共識

※2011年止,丙級喪禮服務人員證照已超過8000持有

 

那到底有禮儀師證照和「沒」禮儀師證照之差別在那?

殯葬管理條例第40條【未取得禮儀師資格者,不得禮儀師名義執行前項各項業務】

所以有證照和沒證照就差在「能不能」用禮儀師名義

但再看看「禮儀師」能執行的業務有那些

 

  1. 殯葬禮儀規劃、諮詢
  2. 殯殮葬會場規劃、設計
  3. 指導喪葬文書設計及撰寫
  4. 指導或擔任出殯奠儀會場司儀
  5. 臨終關懷、悲傷輔導
  6. 其他

許多禮儀師執行之業務都有著問題存在

舉例「悲傷輔導」來說,親友間陪伴及聊天 ,都算是悲傷輔導的一種

那親友也該有禮儀師證照?

或說有證照的禮儀師,和家屬溝通協調下,卻不能減少家屬的悲傷,這樣也算悲傷輔導?

 

簡言之,誰都可以執行禮儀師各款業務,只要別自稱「禮儀師」三個字!

當然對所長的解釋,會有許多網友持反對意見

建議能參考這篇,再自行判斷所有訊息的客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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