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對禮儀師規範
殯葬管理條例規範到許多殯葬禮儀公司、塔位、生前預繳等事宜
就單對殯葬禮儀師所規範條文概約如下:
本篇最下方有所長註解
殯葬管理條例 第 39 條
殯葬服務業具一定規模者,應置專任禮儀師,始得申請許可及營業。
禮儀師之資格及管理,另以法律定之。
第一項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於前項法律施行後定之。
殯葬管理條例 第 40 條
具有禮儀師資格者得執行下列業務:
一、殯葬禮儀之規劃及諮詢。
二、殯殮葬會場之規劃及設計。
三、指導喪葬文書之設計及撰寫。
四、指導或擔任出殯奠儀會場司儀。
五、臨終關懷及悲傷輔導。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項目。
未取得禮儀師資格者,不得以禮儀師名義執行前項各款業務。
殯葬管理條例 第 66 條
未具禮儀師資格,違反第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以禮儀師名義執行業務者,除勒令改善外,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從改善者,並得連續處罰之。
所長註
許多有心想成為禮儀師,或是想考取證照然後出租者
應該多詳閱整篇殯葬管理條例
最多人關心的「禮儀師證照」可以出租嗎?
關鍵在幾個字「一定規模」才須設專置禮儀師
但殯葬管理條例第39條來說,「另以法律定之」
代表著許多東西仍未白紙黑字的定案
所以「一定規模」「禮儀師資格及管理」仍未達到一定共識
※2011年止,丙級喪禮服務人員證照已超過8000持有
那到底有禮儀師證照和「沒」禮儀師證照之差別在那?
殯葬管理條例第40條【未取得禮儀師資格者,不得禮儀師名義執行前項各項業務】
所以有證照和沒證照就差在「能不能」用禮儀師名義
但再看看「禮儀師」能執行的業務有那些
- 殯葬禮儀規劃、諮詢
- 殯殮葬會場規劃、設計
- 指導喪葬文書設計及撰寫
- 指導或擔任出殯奠儀會場司儀
- 臨終關懷、悲傷輔導
- 其他
許多禮儀師執行之業務都有著問題存在
舉例「悲傷輔導」來說,親友間陪伴及聊天 ,都算是悲傷輔導的一種
那親友也該有禮儀師證照?
或說有證照的禮儀師,和家屬溝通協調下,卻不能減少家屬的悲傷,這樣也算悲傷輔導?
簡言之,誰都可以執行禮儀師各款業務,只要別自稱「禮儀師」三個字!
當然對所長的解釋,會有許多網友持反對意見
離開禮儀師事務所前,歡迎點閱廣告,給點支持